三峡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三峡大学教育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教育科研活动,提高研究的科学性、实效性,加强对项目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峡大学批准立项的教育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申报立项遵循下述原则: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学校有关政策相一致的原则;
2.坚持与学校、本学科领域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提倡前瞻性、独创性、可操作性的原则;
3.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
4.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宁缺勿滥的原则;
5.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各门学科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 三峡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组织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的研究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制定并发布项目指南和管理办法;
2.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
3.学术咨询;
4.重点项目成果的鉴定和宣传推广;
5.对教育科学研究项目进行指导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三峡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分为规划项目和自选项目。申报的项目按照申请人申报的类别立项,由三峡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确定。
第六条 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三峡大学在职在岗位教职工;
2.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3.申请人只能申报一项项目,且不可作为其它项目的参加成员;
4.有教育科学研究项目未结题的,不得申请;
5.没有缴纳高等教育学会会费的单位,不得组织教职工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请程序:
1.根据项目指南,结合学校或单位教育实践中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确定项目,按要求填写《三峡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双面复印,一式三份;
2.申请人员的申请书报三峡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
3.研究项目一般要求在两年内完成,最长时间不能超过三年,其中对策性研究报告必须在二年内完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完成的,需提交延期申请;
4.须使用三峡大学教育科学研究规范的立项申请书(包括按原规格复印),可加另页;
5.不按上述要求填写的,不予评审。
第八条 经评审同意立项的项目由三峡大学颁发校级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研究工作即可启动,同时通报三峡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备案。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三峡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对全部项目负有管理职责。
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管理工作主要有评审立项、开题检查、日常管理、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结题等。
检查内容包括:队伍建设、档案、经常性活动、成果转化等。不积极开展研究,不按期结题者,三峡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将视情况取消研究项目,收回项目经费。
第十条 经专家评审和学校批准立项的项目,是高等教育所组织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和结题验收的唯一依据。
第十一条 教育科学研究资助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受资助者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项目执行期间受资助人因调离、辞职等原因中止研究工作,剩余工作由项目参与者在原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
1.项目申报时须同时说明经费来源;
2.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要符合学校有关财务制度以及本单位有关规定;
3.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预算制和决算制,实行专款专用,个人不得提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工作完成时,应接受三峡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组织的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重点项目需要组织专家鉴定,非重点项目由本单位组织验收并报高等教育研究所备案。
成果鉴定必备的材料有:研究工作(实验或调研)报告、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项目申请书复印件、成果被学校决策部门采纳或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情况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四条 鉴定一般采取会议方式。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一般为2-3人,并设一名组长。专家可由三峡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指派,也可以由项目组聘请,但须经三峡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批准。项目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
第十五条 项目鉴定程序:
1.项目组向三峡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提出鉴定申请;
2.准备好鉴定的必要材料(研究报告、鉴定申请书、成果复印件一式3-5份;成果原件及项目申请书复印件各1份);
3.聘请鉴定专家或接受指派的鉴定专家,并将文件送交专家;
4.由专家组共同确定并由组长签署鉴定意见后送三峡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
第十六条 结题验收:
在专家鉴定的基础上,经三峡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确认,发放相关结题证明。
第十七条 三峡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将对结题的成果择优发表、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或在一定范围内推广。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三峡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三峡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